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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告诉你人力资源外包手续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告诉你人力资源外包手续如何办理?人力资源外包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网友咨询: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派遣人员负责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2、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三、公司责任义务 1.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2.负责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增减维护。 3.负责派遣员工工资的发放(或委托用人单位代发)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4.负责派遣员工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待遇的申领。 5.负责派遣员工生育、失业保险及医疗待遇相关手续的办理。 6.负责派遣员工个人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7.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 8.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关系的建立、转移。 9.负责劳务争议的处理。 10.负责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相关新出台政策的提供告知。 相关法律知识: 人力资源外包手续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外包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合同》,提出派遣人员的需求(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派遣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