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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正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管理模式哪些?
当前国内有许多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如何选择正规的和比较靠谱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及其重要,那么目前人力资源外包有哪些模式呢?科达人力资源外包小编为你解答这类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理念前提下,一种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系统。目前我国存在诸多种类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就从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方面来看,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三种,即承诺型、控制型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 承诺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以培育、长期为目标来看待及对待雇佣关系,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员工可以对企业做出的承诺,通过强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职工行为与企业目标高度的抑制。 应用承诺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中小企业主张对员工的挖掘与深入发展,在借助于严格的招聘程序、薪资制度及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活动。 控制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则是以交易、短期为目标来看待、对待雇佣关系,在互为利用、互取所需的基础上建立劳资关系,通过要求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据其贡献来衡量对职工的奖励,以此来实现终降低成本或者提高效率的目标。 应用控制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中小企业主张以外部劳动力市场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很少或者根本不重视对职工的培训。介于承诺型及控制型两者之间的混合型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属于比较中庸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其它两者不同,在招聘时注重对应聘者具有业务技能与潜能的发展,会重点对职工与本岗位相关知识及技巧进行培训,即注重对员工的控制,也注重员工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