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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工能否享受高温补贴?
“炎炎夏日,酷暑难当,为什么做着同样的事情别人能够享受高温补贴,而我不能够享受?”这是黄梅县一家垂管单位的派遣员工向黄梅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诉说自己心中的疑惑。该案经过仲裁办工作人员的调解,潘某如愿以偿地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温补贴。 近日,一名潘姓的劳务派遣工拿着一份刊有调整高温补贴的新闻内容的报纸向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求助,要求单位按每日12元的标准支付其高温补贴。潘某向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诉说,像他一样送报纸的同事已经享受了高温补贴,但是单位拒绝向他支付,原因是他是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认为《新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潘某也应该享受。 接到潘某的求助后,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单位的负责人。经过调查核实,仲裁办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单位只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高温补贴,临时派遣工不享受,这样的做法持续很长的时间。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宣传和解释《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关于高温补贴的政策规定后,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法。经过调解, 终该单位的负责人同意支付潘某的高温补贴,并承诺整改将对所有劳务派遣工一视同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这两部政策法规已经明确为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应该享受高温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在高温作业的劳务派遣工应该要像用工单位的其它劳动者一样享受高温补贴。

我国正规劳务派遣发展过程中的启示
(一)充分明确派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正规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主体三方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浪潮来看,明确三方关系的责任和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在劳务派遣规定中 关键的就是合理分配好雇主的责任,充分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起雇佣劳动人员的雇主的责任,例如:进行工资、社会福利、保险等发放和保障。另外,作为派遣人员的机构,又介于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的中间,就需要制定好相应的劳动合同,制定出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等。除了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用工单位主要承担与使用劳动力相关的雇主责任,例如:用工时长、工伤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通过雇主责任的形式避免用工单位工伤赔偿现象产生时逃避责任。但在法律实践中,正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会存在连带责任的时候,这就需要做好清晰的规定和明确其责任,以便更好的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督从劳务派遣发展的三个浪潮来看,要充分实现劳动派遣业务的有效运转,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外,还应该充分结合相应的政府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监察机构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够完善,监察力度还不能满足现有的状态,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监察小组,增加执法监督人员的执勤范围和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能力,在监督管理中采用合理有力的方式进行。另外,可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其用工时长、社会保障、工资待遇等情况,以便更好的纠正企业乱用员工,违法用工的不良现象的产生。针对出现违法的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保护好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从第三波浪潮中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我们知道劳务派遣是一种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可以说它既是一种缓解社会就业问题的形式,也是一种就业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