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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
正规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认识管理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管理效率。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动力提供业务的组织提供的劳动力,来安排单位里一些临时的、非重点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简一言之,就是企业在一些时候使用一些正规劳务派遣工而不是通过自己雇佣的员工来满足生产需要的用工行为。 在传统工作安排形式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要素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从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活动、人员素质测评、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培训、安排工作岗位、考核、提升、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以及津贴福利到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全权负责,承担很大的责任和风险。在正规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中,用人单位的信息搜寻成本、治理成本和培训成本得到大大的降低,有些成本甚至减低为零。用人单位只需将用人的条件向派遣机构提出来即可,具体的招聘、管理和培训工作都由派遣机构负责完成。生产成本在一定时间内变得固定和可预见,不确定性导致的各种风险如跳槽、招工容易辞退难、违约等将会得到有效控制和转移。企业只需根据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任务与派遣机构谈判总体费用,对每位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生产成本在正规劳务派遣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违约的处理等管理成本,均由派遣机构确定。

正规劳务派遣讲解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