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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被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人力资源外包现象,可以将人力资源外包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人力资源外包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人力资源外包算不算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的工作年限都可算作是 一个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据此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本企业职工,后来却改为“人力资源外包”,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将该职工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这被称为“逆向人力资源外包”。“逆向人力资源外包”因为与人力资源外包的目的不相符合,其实质是本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多认为其不合法,即认定“逆向人力资源外包”不成立,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仍属于本企业职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主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发生两种错误认识。这两种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那么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对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务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务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协议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 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法规范调整。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工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 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