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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正规劳务派遣就是通过派遣机构和被派遣人员之间订立合同,派遣机构也要和要用派遣人员的企业订立相应的协议,这样通过正规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务人员派遣到用工企业。正规劳务派遣又叫做人才租赁、劳动力租赁、人才派遣等等,是一种向外输送劳动力的形式。正规劳务派遣设计三方面的劳动关系,即,用工企业、劳务派遣机构和被派遣的劳动力。被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获得的工资福利并不是直接由被派遣人员自己获得,而是由用工单位将工资支付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将工资支付给被派遣的员工。在我国被派遣人员大多数是属于一些急切需要获得工作却又缺乏技能的劳动力,这些员工在社会生活状态中属于弱势群体,在企业中叶属于边缘型劳动者。许多注册时间早的正规劳务派遣公司都喜欢采用“人力资源服务”的字样,这样能够使得该公司显得更加正规、服务范围广泛以及更加先进。 正规劳务派遣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我国正规劳务派遣做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产生的,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的浪潮,在这一过程中经过国家政策扶持,经济发展的推动,正规劳务派遣现已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发展道路。 (一) 阶段的浪潮 在70 年代末,随着改革开发的发展,我国经济路线开始不断的调整自己相应的政策,在那一时期西方国家已开始纷纷办起来企业、设立了公司,中国人 力资源丰富,中国的劳动力在那时就已经被西方国家雇佣了。结合当时的国情和政策,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外事单位聘用中国劳动人员的相关规定。也是在70年代末,正规劳务派遣行业获得了诞生。这一波浪潮的首要标志就是正规劳务派遣行业的诞生,以及占绝大多数都是以国营的形式进行,可以说国营的方式在当时的人力资源市场中成为主流。 (二)第二阶段的浪潮 就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历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通过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造,形成了许多下岗待业的人员,为实现下岗直勾勾再就业,需要从下岗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社会正常秩序的发展。因此,进行正规劳务派遣就成为解决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许多国有企业来说,沉重的社会福利会成为其发展的包袱,然而,在下岗待业人员看来,这些福利待业就成为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许多国有企业纷纷采取了设立派遣公司的方式,通过劳务派遣使劳动者获得工作,并在派遣过程中并不切断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方面仍然保留。正是在这一时期,劳务派遣实现了大幅度的发展变化。这样做,既是下岗待业人员获得了工作,还保持着与员工的劳务关系,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员工的权利,尤其是对于社会的发展稳定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推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这一阶段形成的劳务派遣公司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引导实现的,在人力资源企业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的浪潮 第三阶段的浪潮是在2007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基础上形成的。在《劳动合同法》中 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规定,也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规定,并对劳动人员的福利待遇进行规定, 主要的是在07年的《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务派遣的称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可以说这是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劳务派遣在法律上获得的约束,算是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实现的 步。尽管没有单独形成法律,也没有对被派遣人员派遣时间进行规定,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还是对被派遣人员的权益进行了相应的保障,并强调签订合同的期限以及必须在双方共同同意的基础上鉴定连续用工合同,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过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许多机构或是企业出于终身合同的顾忌, 他们纷纷进行大规模的裁员或是调整,将一些边缘工作人员或是正式合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年时间里,劳务派遣人员增长几乎超过了50%,这可以说是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的第三阶段的浪潮

劳务外包员工退回如何处理
在劳务外包模式下,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外包公司要讨论如何处理外包员工退回的条款。当因劳动者严重过错退回、劳动者无严重过错情形下的退回,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外包公司怎么对员工做退回处理。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在劳务外包模式下,不存在退回某个员工的问题,外包公司只需要对业务结果负责,至于由谁去完成该结果,不应该由用工单位决定。然而,在劳务派遣转外包的过程中,一方面,基于双方业务模式实际需要,劳务外包合同中常常存在在一定条件下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外包员工的条款;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外包员工因大量被退回而产生群体性事件,他们往往会将用工单位视为他们的实际雇主(即使这样的主张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这使得用工单位和外包公司谈判退回条款时,一方面,需要考虑通过协议约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外包公司将来处理员工的难度,并辅导外包公司做相应的配套处理。具体而言: (1)因劳动者严重过错退回 用工单位需要在劳务外包合同中和外包公司约定,哪些情形将被用工单位视为严重过错,因而要将员工退回(可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中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且劳务派遣外包公司需要在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做同样的约定,必要时,还需将这些约定通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做成外包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将来员工被退回时,外包公司有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依据。 (2)劳动者无严重过错情形下的退回 针对一些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外包公司需要谈判在如下三种情况下,是否可对员工做退回处理,以及外包公司是否应及时提供顶岗替换的员工: 员工患病或休其他法定假期时退回。如上所述,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外包公司就员工患病或休其他法定假期期间的人力成本负担问题有很大的谈判空间。用工单位和外包公司同时应就员工休病假和其他法定假期期间,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对不能履行职务员工予以退回,如退回,该员工的成本怎样负担做出协议安排; 因劳务派遣外包员工不胜任工作退回。劳动法上,当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拟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退回劳动者,需要事先和外包公司明确考核员工服务质量的标准,相应地,外包公司需要求外包员工签收考核服务质量的标准。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退回。此种情况主要涉及两种情形: ,劳务外包合同的解除。外包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不同于劳务派遣合同,承揽合同得随时解除。在此情况下,外包合同中设定的合理的条款应该是:如果用工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则需负担提前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成本。如果劳动者专门为该外包项目所招募,在劳务外包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劳务外包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外包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较小。 第二,如果劳务外包合同不解除,但仅仅退回某些项目或岗位的员工。此时,用工单位需和外包公司明确约定,能够构成项目、岗位取消的情况有哪些(比如说企业迁址、公司并购、生产萎缩等等)。如果外包公司雇用员工是基于用工单位的岗位或项目需求,在用工单位没有岗位或项目需求的情况下,外包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风险也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