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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的特征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正规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也是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他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却截然不同。通过对劳务派遣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实质为一种组合的劳动关系。 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一种非传统的非正规用工形式,这就使得劳务派遣有了区别于传统用工形式的 主要特征: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其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只是形式上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还有他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实际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即接收单位。 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来说都是两两的劳动关系,但这两种劳动关系都是相对不完整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接收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将他们两两的关系结合起来,即可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组合的劳动关系。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组合的桥梁是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使双方之间建立了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正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应把握好同工同酬原则
新劳动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 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 由于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 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