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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的四大变化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经济行为方面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这些主要是为了我们的经济规范化的成长,这对于我们来说,这也是十分的重要的一点,就拿我们正规劳务派遣来说吧,这也是有着比较大的变化,接下来就和大家详细的分享一些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希望大家对此有所帮助。 正规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有哪些? 变化1:为企业增加“过渡期”,自从规定实施以来,有一些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应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超过其用工的总量的10%,这就应当制订相应的调整用工方案,用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两年内降至相应的规定比例。 变化2:“超三性派遣”,根据同工不同酬由监察部门处理《若干意见》第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岗位、同工不同酬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换言之,前述争议将不列入我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变化3:“异地派遣本地参保”落地的操作主要是有原则《暂行规定》的十八条规定,一些“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的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的保险,这些主要是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就和大家详细的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在进行相应的选择时,应该将一些应该注意的要点注意好,避免在进行相应的选择的时候出现一些问题的出现,这也就需要我们做好相应的了解了。

正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应把握好同工同酬原则
新劳动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 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 由于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 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