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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的同工同酬问题
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人力资源外包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
随着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应用的越来越多,不少企业遇到了人力资源外包违反培训协议的情况,但是对于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相信这个问题困扰了不少企业,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呢?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为雇员提供专门的培训费,并对雇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雇员签订培训协议,商定服务期限违约。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无权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培训协议,商定服务期限,这意味着企业就有权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培训协议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企业和人力资源外包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自然没有签订培训协议的权利。 此外,虽然企业已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了培训协议,并商定了服务期限,但当人力资源外包后悔拒绝履行义务时,企业很难获得仲裁支持。 如果企业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人力资源外包的服务期,是否可行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显然此条款对于人力资源外包来说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 因此,建议企业应当认真考虑是否派遣劳动者出国,如果这样做,即使与劳动者达成培训服务期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就业公司应当承担人力资源外包辞职造成的风险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