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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人力资源外包待遇有保障吗?
出来工作过的人员都知道,企业有招聘正式工的,临时工的,也有人力资源外包的,那么劳动派遣的待遇有保障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网友疑问: 我是今年才出来社会打工的,没有什么社会工作经验,前些天我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招聘信息,薪酬待遇,公司福利都比较适合我的,于是我就打电话去咨询关于这个岗位的具体情况,结果他们说这个岗位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我就想问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的待遇有保障吗 答: 其实人力资源外包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用工企业工作的人员,派遣员工是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至于说派遣工待遇方面一般是采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从一些派遣工口中了解到,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和正式员工相比,保障就要差一点了。工资待遇可能会比正式员工差一点。由于不算正式员工,以后不会有太大的普升间空,一般情况下,干多久都是基层岗位。所以是否要应聘这份工作,还是你自己综合考虑吧。 目前很多企业都是选择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模式来解决企业用工问题的,虽然派遣劳务工是一个新型的用工模式,但是这种方式对于用工企业来说还是有很多优势的,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季节性用工的问题,帮助企业节省招聘成本,分散用工风险,提高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