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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常见在哪些行业当中?
灵活用工不同于固定全职,它是指企业根据用人需求,灵活地按需聘用人才的一种形式,而双方并没有建立正式的全职劳动关系。在这个时候,人力资源就像水和电一样,在任何时候都会根据需求使用,在任何时候都会停止使用。这种模式更加灵活,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也不需要复杂的进出流程,企业节约成本,人才价值也可以充分发挥。我们所说的兼职工作,自由职业者,人力资源外包等等,都可以列入这个范畴。灵活用工是指一种用工模式,它与固定全职的用工模式是不同的。比如:像兼职、临时工、合同工、人力资源外包也可以说是灵活用工。那么哪些行业适合灵活用工呢 灵活用工模式目前广泛应用于工业、IT、商业服务等领域,职位从前台到项目总监都有涉及,都是旨在为企业提供弹性的用工模式,从而使组织能够灵活的因需求而改变。 使用到灵活用工的场合,也是对灵活用工存在大量的需求。比如,很多势头正红火的电商公司,当遇到“618”、“双十一”、“双十二”、元旦、春节等消费者节日来临之时,用工的压力就变得非常大,一般就会采用3-6个月的灵活派遣工;实行项目制工作的软件公司,一个项目完成也就只有3-6个月的时间,在项目结束后,员工就需要重新换公司,这种项目型的公司也采取灵活用工这种用工模式。 许多用人单位需要在某个阶段达到短时间内产能上升的效果,现在的商业环境受到技术革新、市场、国际地位、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处于一个剧烈变化的时期。变化的商业环境就需要变化的生产力和对应的服务,从而顺应市场的变化,减少短期内生产需求增长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在变化的生产和服务的前提下,需要用人单位在员工配置方面有这比较强的灵活性,其人员、结构、系统、技能都需要跟着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发生变化。 而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外资企业,呈现的是刚性组织结构,年度人员编制都是固定的,工作流程也是标准的,这就导致了刚性的组织和弹性需求间的矛盾,这也是需要用灵活用工的形式来解决组织的用工困难的主要原因。

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义务理论
以人力资源外包三方关系中不仅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也要对受派员工承担雇主责任的“共同雇主”规则,以美国学者为代表的双重劳动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在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是派遣员工的共同雇主,不仅在人力资源外包结果与派遣员工之间,在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都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派遣员工受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直接雇用,人力资源外包机构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即应当对派遣员工承担所有劳动法上的义务。至于直接使用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由于美国法有共同雇主的概念,因此,实际用人单位有时也要对派遣员工承担雇主责任。 美国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共同雇主”的依据是“控制权标准”,主要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对派遣员工的工作是否具有“充分的控制”,而充分的控制是指是否实质地硬性人力资源外包的雇佣关系,如雇用、解聘、惩戒、监督与指挥等。美国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雇主时,有时采取与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不同的热点标准,即“共同控制准则”与“结合准则”。 共同控制准则着眼于实际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对受派员工的工作条件或劳动关系的共同控制;结合准则作为共同控制标准的补充,主要考量的是实际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结合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说较好的解决了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三方之间的关系,但该学说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建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外包制度,而是从落实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通过法院判例救济派遣员工的权利,这种救济途径也对没有建立共同雇主概念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带来一定的障碍。 用工单位承担雇主义务的理论 在理论界当中也有认为雇主义务应当由要派单位承担的, 代表性的是产生于英国的默示雇佣合同说。由于在英国,并没有雇佣合同的这种概念,在一些司法实践当中, 终的判决结果都是取决于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是哪一种因素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默示雇佣合同主要来源于对英国一些判例的总结。 这种理论是英国根据自身人力资源外包发展的客观情况所作出的灵活性的对策,英国通过判例实行的默示雇佣合同,有效的防止了派遣机构、要派机构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损害派遣员工的权益,有助于人力资源外包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