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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人力资源外包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人力资源外包、承揽实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人力资源外包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外包的条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人才派遣四类对象是哪些?
1、技术人才和技工。企业对中 技工和技术人才的需求如今已超过了外部市场的供应能力,为解决燃眉之急,用企业外的人力资源满足企业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期间对相应的技术人才和技工的需要,完成生产任务。 2、管理人员。企业要迅速发展,为应对同类企业的竞争,客观上对管理人员的需求会增加,需要更多的管理人才为企业出谋划策。但企业一时间很难培养出足够的管理人才,这时人才派遣就派上了大用场。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更使人才派遣变得切实可行,借助派遣可以多渠道任用管理人才。 3、专业人士。许多企业对某一种专业人才可能只存在短期的需要,长期设置这种岗位,只会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像改制或者上市前的企业往往会急需文件系统人员、翻译人员、财务人员和一些高管人员。 4、一般员工。由于市场千变万化,企业往往会对某类员工有周期性、季节性大量需求,这种情况下,通过人才派遣公司往往能及时寻找到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员工。其对派遣员工的素质要求视岗位而定,多强调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