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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职业介绍与正规劳务派遣的区别: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为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它是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实现就业和转换就业,用人单位寻求合格劳动者的重要渠道,是满足劳动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的一种形式,是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职业介绍虽然也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职业中介机构三方主体,但其与劳务派遣存在很大的区别: (1)劳动者与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劳动者与职法治视野下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业中介机构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劳动者真正的雇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是在其指挥管理下进行劳动。 (2)提供的服务不同。职业中介机构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促使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向双方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则不但为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并要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的义务,其劳动报酬则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支付。 (3)适用的法律不同。职业中介机构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居间人,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