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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哪家好——如何选择靠谱正规的劳务公司
东莞作为一座中心城市,高校众多,人力资源相当丰富。对于东莞的企业来说,如何控制成本,依然是关键性的问题之一。人力资源外包作为控制人力成本的一种方式,深受企业的喜爱,那么能够为企业解决人力资源外包问题的公司又有哪些呢?科达人力资源外包小编为你解答. 1、东莞人力资源类型的公司 东莞人力资源外包是人力资源其中的一种,所以一般来说人力资源公司都包含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以企业要在东莞找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可以找一些人力资源公司来做,因为他们业务类型多样,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人事外包、岗位外包等,企业可以通过后期接触,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劳务方式。另外,人力资源公司接触的案例更多,因为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不仅仅是一种,所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经验也更加丰富。 2、东莞人力资源外包类型的公司 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外包的公司相对来说人力资源外包的经验更加丰富,专业性也将更强。 一般人类资源公司,都有企业社保代缴,五险一金代缴,工资代发等业务,还可以召开招聘会,各种培训等。东莞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收费标准跟派遣的岗位、人数等很多因素有关,一般需要双方洽谈。 那么,企业在东莞选择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时,要注意什么呢? 1、我们需要看对方的资质是否齐全 2、服务流程是否清晰 3、是否有实际的经营场地,办公设施是否齐全 4、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是否有过违法违规的情况,是否有劳务纠纷的现象 5、要去了解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信誉和口碑,一个人力资源公司的口碑是很重要的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