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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招聘的利弊分析
当代的企业用工都是喜欢选择第三方公司来完成,比如企业招聘方面。很多企业就选择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的。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人才,有效帮助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劳务公司对于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需求的企业来说是十分友好的,下面小编和大家讲讲劳务公司派遣人才的利弊分析: 先说有利的地方: 1、企业招聘难,通过劳务公司派遣人才可以充分利用人才的公司专业,解决了其他用工企业劳动力紧张或不足的问题。 2、企业通过派遣用工把一些用工风险分担在劳务公司身上,因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方式人员是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有什么劳动纠纷也是由派遣公司负责。 3、同时还能减少企业的人才储备,企业不需要养着那么多的闲人。派遣用工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来选择派遣人数的多少。 然后再说弊端: 1、在劳务公司派遣人才中,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如果用工企业在合同条款签订不够严谨,给劳务纠纷埋下隐患。 2.受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公司三方诚信度,以及社会环境等的影响,责权利的界限不清,劳务纠纷不断。 3.受前两项关系的制约,人力资源外包的三个方面不仅得不到一利,相反,有可能破坏了原有的相对和谐关系。 其实在劳务公司派遣人才时无论是利弊方面都是挺明显的,用工企业应该自己要把握好尺度,如有需要可以咨询我们科达人力,期待您的来电。

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