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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人力资源外包对于哪些企业的帮助更大?
随着近年来企业经营成本上涨,企业可以获得的利润也在减少,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就将企业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那么,人力资源外包对于哪些企业的帮助更大? 一、缺团队。 人力资源事务的广泛性、繁琐性,复杂性决定了企业不可能把所有的人力资源事务都由企业HR自己来完成,因为这样做,企业就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只有把这些繁琐的事务性工作,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出去,HR才能有更多时间来专注核心业务的发展。 二、不专业。 如果企业的人力资源人员不专业,是很难开展业务的,在日常工作中人力资源HR需要处理的事务太多了,员工招聘,社保办理,各项社保报销,员工入职离职办理等等一系列人力资源事务工作,如果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专员,是很难开展的,所以倒不如把这些人力资源外包出去,让专业的人员来完成,这样还能降低用工风险。 三、高成本企业。 受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都面临很大的打击,现在企业要做的就是开源节流,如果这个时候企业招聘人事人员来做企业的人事事务,这样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工资成本,招聘成本,管理成本等等,其实 为有效的方法还是把业务外包出去。 综上所述,企业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将人力资源外包出去,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企业人力资部门各种问题,同时也为企业节约人力和时间成本,有助于企业在主营业务上取得更大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