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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人力资源外包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人力资源外包、承揽实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人力资源外包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外包的条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
随着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应用的越来越多,不少企业遇到了人力资源外包违反培训协议的情况,但是对于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相信这个问题困扰了不少企业,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违反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外包呢?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为雇员提供专门的培训费,并对雇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雇员签订培训协议,商定服务期限违约。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无权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培训协议,商定服务期限,这意味着企业就有权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培训协议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企业和人力资源外包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自然没有签订培训协议的权利。 此外,虽然企业已与人力资源外包签订了培训协议,并商定了服务期限,但当人力资源外包后悔拒绝履行义务时,企业很难获得仲裁支持。 如果企业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人力资源外包的服务期,是否可行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显然此条款对于人力资源外包来说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 因此,建议企业应当认真考虑是否派遣劳动者出国,如果这样做,即使与劳动者达成培训服务期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就业公司应当承担人力资源外包辞职造成的风险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