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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部分业务外包出去,让专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来完成。企业常用的用工方式有很多,用工企业需要采用人力资源外包吗 一、释放人力资源部门,人事处理便简。 用工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后,不需设立专门人员对员工进行详细繁琐的人力资源处理,这些人员从聘用、合同签订,职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以及各类社会保障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事务性工作均能够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担任完成。这样,企业才能释放人力资源部门,令人事处理变得更简结。 二、用人机动灵敏,进步职工处理效能。 企业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事务变化很大,选用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来用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来进行选择外包员工,在事务减少时,减少人员。单位用人进出灵敏,不受编制限制,外包员工进出手续都由劳务公司进行专业化服务,充分展现用工企业自主权。 三、成本低廉,提高企业效益。 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后,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免去企业管理者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械重复性的工作,使管理者能投入到其它能使企业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动中。 总的来说,企业通过采用人力资源外包可以释放人力资源部门,减少事务性工作,减少招聘费用,所以企业有用工需求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人力资源外包。

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发生两种错误认识。这两种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那么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对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务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务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协议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 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法规范调整。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工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 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