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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常见的用工模式被企业所接受,主要原因在于能够降低一定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那么在人力资源外包员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三者之间,东莞人力资源外包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个方面,人力资源外包公司需要对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1、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要和企业签订好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数额及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人力资源外包协议。 2、针对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不履行签约合同的,企业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企业工作。 另一个方面,人力资源外包公司需要对人力资源外包员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有义务把用人单位、人力派遣公司双方签定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的事实告知派遣人员,并且作为派遣单位和劳动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2、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用人单位备案。 3、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应负责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动派遣人员档案。 4、人力资源外包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接到企业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5、对劳动派遣人员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应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向劳务人员索赔,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1.内部因素: 企业战略。战略是企业为了实现其长期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全面性的谋划,任何企业的管理行为都必须要以服务于企业战略作为根本标准。只有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现与企业战略的相匹配后,才可能实现创造更好的绩效。 所有制类型因素:公司的制度的不同也决定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不同,基于此,所有制类型也是影响到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终选择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由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常常会受到企业内在惯性的影响,虽然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也在努力的向着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人力管理实践仍着重关注对职工的控制而忽略了对成本管理的降低;而就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是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不仅需要促使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对职工的承诺,留住人才,而且需要加强对管理成本的控制;对外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具有先进的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也由此其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上述两者相比存在显著优势。由此来看,国有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偏向采用控制型,而民营与外资中小企业则分别偏向于混合型与控制型。 2.其它因素。领导风格也是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终确定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同时企业规模也直接影响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选择,相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则偏向选择于控制型,而中型企业则偏向选择混合型、承诺型。另外,企业年龄也是在选择中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个方面。 该《办法》主要就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单位这一中介服务的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为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合法运行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在国际上也被广泛使用。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人力资源外包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大多在3%以下,如美国为2%,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对比可见,我国的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所占比例明显较大,原本只是作为用工补充形式的人力资源外包,其发展规模却超过了国家和社会的预期。由于人力资源外包制度并未成熟和完善,导致其在实践现了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出现越来越多的劳务纠纷,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科学、严格的人力资源外包制度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2008年《法》实施以前,人力资源外包一直处于“无序繁荣”状态,而关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雇主责任规则的适用亦无法可依,直到2009年《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出台。《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规定虽然暂时解决了人力资源外包中“共同雇主责任”的确认问题,但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缺漏之处,对于实践中错综复杂的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并不能完全适用。所以,笔者认为,在盼望《法》再次修正之际,有必要对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雇主责任规则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