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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单位在用工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以“劳务费”形式支付其工资报酬,变相降低本单位工资实际支付额度,从而使“劳务费”成了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逃避工资总额控制的“调节阀”。 在电信行业,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分布在营业厅、一线装维、摆摊营销、呼叫中心等岗位。2012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18.2万人,而劳务工高达33.5万人,劳务工比例高达64.7%。经过一系列调整,2014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24.2万人,劳务工为23.8万人。劳务工比例接近49.5%,仍然远远超标。2013年,中国电信集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劳务派遣和外包单位建会入会工作的通知》。在中国联通,劳务工平均薪酬仍较大程度落后于正式工。根据2014年财报计算,中国联通正式工2014年平均薪酬15.17万,而劳务工仅6.83万。劳动力市场呼唤同工同酬,需要的是打破固有的二元结构,把编制的标签去除,把市场的体制理顺。

“炎炎夏日,酷暑难当,为什么做着同样的事情别人能够享受高温补贴,而我不能够享受?”这是黄梅县一家垂管单位的派遣员工向黄梅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诉说自己心中的疑惑。该案经过仲裁办工作人员的调解,潘某如愿以偿地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温补贴。 近日,一名潘姓的劳务派遣工拿着一份刊有调整高温补贴的新闻内容的报纸向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求助,要求单位按每日12元的标准支付其高温补贴。潘某向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诉说,像他一样送报纸的同事已经享受了高温补贴,但是单位拒绝向他支付,原因是他是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仲裁办的工作人员认为《新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作为劳务派遣员工的潘某也应该享受。 接到潘某的求助后,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单位的负责人。经过调查核实,仲裁办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单位只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高温补贴,临时派遣工不享受,这样的做法持续很长的时间。黄梅县仲裁办的工作人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宣传和解释《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关于高温补贴的政策规定后,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法。经过调解, 终该单位的负责人同意支付潘某的高温补贴,并承诺整改将对所有劳务派遣工一视同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这两部政策法规已经明确为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应该享受高温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在高温作业的劳务派遣工应该要像用工单位的其它劳动者一样享受高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