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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条款并未对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作禁止性规定,这就导致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 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 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国务院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

一、对于用工单位: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专家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学历及编制限制,平时对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3、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二、对于劳动者(派遣员工): 1、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可以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和保障职业安全,杜绝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综合保险的行为。如果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经核实后,派遣机构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2、"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续签,其人事关系可由劳务派遣机构代理,保费不间断连续缴费即“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正规劳务派遣机构继续为劳动者代交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出)。 3、提供丰富就业信息资源 正规劳务派遣机构具有大量的就业信息和更为灵活、广阔的就业空间,可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 4、拓宽、加深毕业生就业新渠道 初出校门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是求职难的主要原因,工作相对不稳定。通过劳务派遣积累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可以为今后找到理想的工作打下基础。 三、对于社会: 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政府相关政策的调配,正规劳务派遣可在保障并逐步完善社会劳动保障的基础上,一方面促进用工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另一方面又能缓解人才地区分布不均衡、供求矛盾的现状,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从社会角度看,劳务派遣促进了社会人力资源由粗放型配置向集约型配置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