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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人力资源外包促进就业体现哪几方面?人力资源外包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中国的实践看,人力资源外包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到2000年止,中国产业从业人员占50.0%,而农村从业人数却占到全部从业人数的70.1%,就业的城镇化率严重滞后。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人力资源外包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 2.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例。家政服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办的;二是民营的;三是街道社区开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中。 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质的,即公司收取双方的中介费、押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中介性质的家政服务对三方的风险都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司,经常发生服务人员或客户违约的事件。人力资源外包型家政服务公司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 3.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人力资源外包在中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4.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人力资源外包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基本的作用。首先,人力资源外包并不适合所有企业。只有当企业有用工需求,同时有资金实力、能够租赁得起人力资源外包时,才会考虑使用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形式;对于本身没有用工需求,或者虽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自然不会对人力资源外包产生需求。 总之,人力资源外包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起到调节作用。总之,劳动力市场机制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等方式进行调节,以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大限度的利用。从中国的情况看,人力资源外包的发展有利于降低失业率,促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人力资源外包吸纳就业的潜力〗从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情况看,在全部非农就业中,正规就业的比重平均为72%,人力资源外包的就业比重平均为1.4%,人力资源外包占非正规就业的平均比重为5.1%。虽然与其他就业形式相比,人力资源外包的规模比较小,但其发展速度快,而且就业比重也相对稳定。 我们以世界的平均水平来推测中国人力资源外包的就业规模。2000年,中国城镇年末从业人数为21274万人,其中,单位从业人员11613万人,私营、个体业主分别为247万人和1125万人,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为1021万人和1011万人(私营和个体合计3404万。 暂且假定这些可以辩明身份的、已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为正规就业,则还有6257万人不属于此列,不易辨别其就业身份,这部分人占到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29.5%。可见,中国非农正规部门就业比重略低于上述平均水平,但高于许多国家。

人力资源外包,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劳动派遣的显着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人力资源外包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那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派遣服务原则有哪些? 1、雇员租赁 人力资源外包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人力资源外包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人力资源外包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人力资源外包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人力资源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人力资源外包,也不适宜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人力资源外包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