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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我国的正规劳务派遣机构基本上没有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大都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同时从事职业介绍等其他业务,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而职业介绍等业务与劳务派遣有时存在交叉,难以有效区分,尤其对大多数的被派遣劳动者来说,将近80%的人为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下岗工人、农民、企业内离退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文化层次较低,被派遣劳动者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权途径和程序缺乏基本认识,无法辨认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张自己的权利束手无策。 较高的注册资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正规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尽管本身门槛并不算太高,但是毕竟能淘汰一批没有实力的小公司。法律应考虑到注册资本与实际雇佣劳动者规模之间的比例,不能任由正规劳务派遣单位扩大雇佣的规模,导致其实际支付能力跟不上劳动者规模而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种服务模型,可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用工需求。在早期,通过劳务派遣服务能满足企业特定岗位/行业关于“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的用工需求,如此便可以同时帮实现企业提升工作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劳务派遣的灵活性用工模式解决了企业在进行业务拓展时的人事难题,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并在全行业内得到推崇。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