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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企业会采用人力资源外包,这样能有效的解决用工方面的难题,当然会有很多人比较关心人力资源外包算不算企业的临时工,毕竟这关系到每个人的工资情况,那么,人力资源外包跟企业临时工有区别吗? 人力资源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简单的来讲就是企业把公司的一部分工作业务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来完成,这种省心省力的方法就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大家一定要清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例如:物流公司在双11期间,由于是这是一个大的购物节,物流公司都是比较忙的时候,所以物流公司把电商物流业务外包给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来完成,主要的工作就是快递件打包、分拣、扫描等等工作。内容是,从员工招聘到整个流程完东莞是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负责。但是工作的时间不长也就是一个星期这样吧。 那么这类的人力资源外包就是临时工,因为它的工作时间不长,虽然员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它是临时工。 关于人力资源外包是不是临时工的话,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某汽车店需要客服人员5名,长期时间。然后它们把客服人员外包给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来完成。无论是员工招聘、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等工作都由人力资源公司完成。而这类的劳务业务外包就属于正式员工。

人力资源外包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