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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企业当中,针对不同的工种,可能涉及到的用工形式都是不同的。换言之,同一家企业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用工形式。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哪些用工形式呢? 1、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根据用人企业的要求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人力资源外包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雇佣关系。 2、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与外包主体(可以是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一部分工作外包给承包主体完成,企业不参与实际工作的管理,承包员工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企业主要负责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费用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中一种,非全日制用工指的就是被雇佣员工按小时计酬,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