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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企业用工的成本以及员工的工资统一呈现出上升趋势。因此,有许多企业选择了采用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这样可以简化企业用人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成本费用。不过并不是所有岗位都适合劳动派遣。那么,企业的哪些岗位适合劳动派遣? 1、适用于一些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也就是一些辅助性的岗位。 2、一些存续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即一些临时性的岗位。 3、以及那些因为劳动者需要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企业只能以上三性岗位上使用人力资源外包,在这之外的岗位按照法律要求是不允许的。如果想在其他岗位上用工也可以选择人力资源外包这种用工形式。 同时用工企业使用人力资源外包的数量方面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数量,使用的人力资源外包的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总用工总量的10%。

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人力资源外包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