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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力资源派遣会涉及到三方主体: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用工企业以及劳动者。因此,在人力资源派遣的过程也就存在着三方的法律关系。 1、人力资源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在派遣用工过程中,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同时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上的义务。 2、人力资源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在派遣用工中双方通过订立人才派遣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根据用工企业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企业根据协议向派遣公司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企业与人力资源派遣工之间是雇佣关系。用工企业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人力资源派遣工进行管理和指挥,在人力资源派遣时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提供劳动。 所以小编提醒大家,在人力资源派遣的过程,也是要签订相关合同的,例如人力资源派遣公司要与用工企业签订合同,而人力资源派遣公司也要和劳动者签订合同。

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人力资源外包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