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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大型企业都会选择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来解决员工问题、风险问题等各种人力资源问题。但是小编发现有些中小型企业会觉得他们不需要人力资源服务,因为这些小企业觉得自己的企业没有那么多的人力资源问题需要处理。那么,是否说明中小型企业就不需要人力资源服务呢? 如果中小型企业有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也适用于中小企业。 因为专业正规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人事档案、合同、考勤、考核、培训、工资福利计算,以及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招聘管理的一部分。 由于这些工作都是基于经验,重复性工作,这些工作非常琐碎复杂,需要浪费非常大的人力、物力,但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避免的基础业务,在激烈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与资金是有限。如果这类小型企业专门成立一个人力资源部门来负责这块工作的话,成本投入就大了,这样对于一个在发展期中的小型企业来说是不可取的。 这类中小型企业选择人力资源服务,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些繁琐事务性工作全部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来完成,企业只专注核心业务的发展,这样在节省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效率,真是一举两得。 通过以上的回答,中小企业也是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的,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把一部分工作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操作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节省成本的同时也能提高收益,可乐而不为呢。

随着人力资源外包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外包的各种法规也相继而出,其中就有一条就是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比例的问题。《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的数量,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为什么不能超过10%? 不超过10%是什么意思 10%主要是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不得超过10%,之前新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人力资源外包,但是并没有一个数量的限定,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这个数量也不能超过10%。因为我们也在采访当中发现以前许多单位它这个人力资源外包的员工达到用工数量的60%或者是70%,这显然是不允许的,不过这个数量也有例外,比如说像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这些他们使用人力资源外包的话,是不受10%限制的。 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超过10%的影响 人力资源外包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外包用工超过10%具体有以下影响,停止招收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及时调整用工方案,等比例降至10%以下之后,再招收。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人力资源外包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有很多城市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