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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怎样了解对职工利益的损害问题?人力资源外包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经营地位不明确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人力资源外包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没有规定。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混业经营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人力资源外包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人力资源外包。 企业使用人力资源外包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人力资源外包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型工作的规模,并对人力资源外包进行严格管理。 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人力资源外包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 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人力资源外包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人力资源外包的名义,大规模裁员。人力资源外包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外包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凡是从事人力资源外包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订有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书,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但是,由于中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人力资源外包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1、是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 2、是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 3、是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人力资源外包行业间的恶性竞争用工单位在选择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穿着“服务价格”低廉的衣服做起了不正当、违法的事情。对于员工来说不负责任,对于正规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来说就是个“山寨版派遣”,毫无实质性。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东莞临时工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 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人力资源外包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签订一份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然后由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人力资源外包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东莞临时工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东莞临时工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东莞临时工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东莞临时工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东莞临时工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人力资源外包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目前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人力资源外包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人力资源外包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机构。作为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