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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建筑施工市场秩序,规范劳务用工主体和供方,加强本公司对外劳务承包企业的管理,使企业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承包队伍的确定 依据建委相关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招标。 招标程序: 邀请合格且已在公司备案的劳务队伍报名、发招标文件、开标、劳务分包领导小组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不适合招投标条件分包队伍的选择: 由劳务分包领导小组所有成员综合分包方报价、实力、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确定分包人。 劳务(专业)分包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总经理、劳务主管、经营主管、负责工程施工分公司经理、负责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由于劳务(专业)分包涉及面广,出现劳务纠纷的风险较大,且一旦出现集体讨薪事件将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此公司所属所有单位必须依照以上程序选定分包人,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直接指定分包2人。 二、合格分承包企业条件 1、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业绩、信誉是考察评定劳务公司资格的 重要指标,通过调查劳务公司的在建工程及已完工程情况,评定其是否具有良好的业绩、信誉,对于业绩、信誉不好的队伍实行一票否决。 2、劳务公司资质等备案资料必须齐全有效,(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北京市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统一格式)、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等均需加盖劳务公司公章),外地进京企业须在京设立驻京办事处。劳务公司的资质须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以保证劳务承包的合法性。 3、要具备稳定的劳动力资源和过硬的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确认其是否有能力顺利完成承接的劳务任务。 三、劳务合同的签订 1、在劳务承包企业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前,须分别签订《劳务承诺书》、《工程质量、进度保证书》、《安全协议书》、《服从管理承诺书》各一份,“四书”签订后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须在劳务公司进场后一个月内签订备案完成。 2、劳务合同的签订 (1)劳务承包工程合同价款力求准确,采用综合单价计算合同总价时须附分包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 (2)对于单位或单项工程可以按分部工程分别签订劳务合同,即单位工程可以划分分部工程或工种后进行劳务发包。一项工程可以与劳务队签订几份劳务合同。 (3) 变更、增加项目,由项目经理、劳务队协商后,报分公司经理确定单价,三方签字生效。 (4)劳务合同中应注明施工队伍所设置的五大员,即: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劳动力管理员。 (5)在施工中需劳务作业队自行租赁周转材料及购买材料的,应与劳务队签订采购或租赁授权委托书。无授权时由发包人租赁或采购。 (6)合同中应注明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以及遇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计算规则,单价等细则。 (7)合同中应注明现场清理、物品码放、清扫现场及生活区等文明施工费用的承担方; (8)合同中应注明分包方必须保证其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按月向总包方提供有其施工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如分包方不能提供或发现分包方未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总包方可不经分包方同意直接向其工人发放工资,并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由此产生的“冒领工资、虚报工日”等情况,责任由分包方自负。 (9)劳务合同签订后须在7日内到地方建委招标办进行备案注册,同时备案的所有材料提交公司经营管理部进行存档(含人员备案及项目备案证书)。各单位留存复印件并按备案情况及时核实。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 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 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 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 于分包人地位。可见 、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 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