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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怎样了解对职工利益的损害问题?人力资源外包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经营地位不明确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人力资源外包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没有规定。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混业经营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人力资源外包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人力资源外包。 企业使用人力资源外包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人力资源外包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型工作的规模,并对人力资源外包进行严格管理。 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人力资源外包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 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人力资源外包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人力资源外包的名义,大规模裁员。人力资源外包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外包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凡是从事人力资源外包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订有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书,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但是,由于中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人力资源外包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1、是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 2、是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 3、是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人力资源外包行业间的恶性竞争用工单位在选择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穿着“服务价格”低廉的衣服做起了不正当、违法的事情。对于员工来说不负责任,对于正规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来说就是个“山寨版派遣”,毫无实质性。

同工不同酬、不买社会保险,这些都是经常出现在“临时工”身上的问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同工同酬让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成本上升,企业无法再通过此途径节约成本。此外,企业还需支付给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管理费,即人们通常说的中介费。这样计算下来,人力资源外包成本比直接招聘员工还高,企业自然就不会再选择这一方式。 有媒体报道,目前在东莞等地,已经出现了受制于新规,很多企业减少人力资源外包员工用量的情况。而这样的现实效果,正印证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暂未明确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经营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条规定针对的就是“假外包、真派遣”情形的处理。 该人士还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此次规定暂时没有明确。下一步,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岗位限制 辅助性岗位要经民主程序讨论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暂行规定》还对“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单位内公示。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这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趋势。 不过,也有个别情况例外。《暂行规定》中明确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人力资源外包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比例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