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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 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 五是工作时间不规范。被派遣的劳务人员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这本属正常,但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还把违章责任推卸给劳务型企业。劳务型企业为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务派遣关系,不敢帮劳务人员维权。 六是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 以上这些问题,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保障劳务型公司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控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有必要对劳务公司及其劳务派遣行为,以及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行为进行规范。

某产品制造公司因专业人员缺乏,每月的核算、年终的决算都外包给了某会计师事务所,由事务所派会计李某完成。前不久,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受伤,他要求事务所承担责任未果后,又要求该公司按劳务派遣的规定承担责任。那么,该公司是否应按劳务派遣的规定,支付李某相关待遇呢? 评析:岗位外包是一种经营模式,本质上属于劳务外包,即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在劳务外包中,外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职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本质区别。在劳务外包模式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适用的是《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职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也即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