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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科达派遣方案-道滘毕业生安置-临时工外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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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年04月11日,有效期:180天
关键字: 劳务派遣小时工 建筑劳务外包 学生暑假工安置 银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实习安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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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劳动局备案,进行注册登记的正规、合法的企业。是专业从事企业劳务派遣、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学生就业实习安置和校企联合办学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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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宗旨是“促进就业,参与竟争,创造效益,打造品牌”。公司以劳务为根基,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己任,在全国多个地点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业务范围涉及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就业安置等多个领域,服务遍及东莞、深圳、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域,为广东各大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达提供专业劳务派遣协议方案、代办录用、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定、员工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薪资发放、专业人员后勤管理、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及时更换、退工手续办理、代理劳务纠纷、定期企业回访及后期跟踪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社保由哪一方负责?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一件必须的事情,而劳动派遣人员辗转于派遣公司和劳动企业之间,他们的社保应该由哪一方负责呢? 一、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的定义。 劳动派遣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质的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务关系,从而拥有人才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的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的合作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企业只用人不管人。 二、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 按照规定凡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为员工购买社保,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派遣用工过程中与派遣人员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而在人力资源外包中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务公司,那么为劳务工缴纳社保的企业应该是人力资源外包公司。 三、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社保怎么办理。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派遣机构为人力资源外包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根据劳动派遣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由此可见,由哪一方为人力资源外包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是可以由劳动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是无论劳务公司与用工企业如何协商都必须有一方为派遣工缴纳社保。

人力资源外包市场如何实现共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逐渐发展起来。纵观我国劳务行业的发展,虽历经坎坷,但也渐渐被许多企业认同和接纳。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用工模式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更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中的重要性,也预示市场的逐步完善性。然而,相对于已经有60年发展经验的欧美市场,中国的劳务市场依旧处于幼年期,尚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那么劳动派遣市场如何实现共赢呢? 1、立法规范不全面,劳务纠纷处理惹争议。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人力资源外包岗位的范围: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因此给用工单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间。一般来说,操作工、电话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员、维修工等流动性大的岗位或项目性质的短期岗位可使用劳务工派遣模式。但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原有正式员工转为派遣员工,将人力资源外包作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即所谓的逆向劳动派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工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在派遣劳务实际运作过程中,用工单位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期限往往比较短,若按《劳动合同法》又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遇到这种情况,无论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会感到进退两难,无所适从。 加上现有《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三方主体法律关系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不清,一旦出现纠纷、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比如通过合同约定,任意解除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任意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生因工或非因工伤亡事故,一些小规模劳务公司采用关门方式而不承担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人力资源外包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仅仅指明了连带责任,没有进一步细致的说明。而在实际当中,往往就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会发生很多的纠纷与争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相互推诿,劳动者的权利主张对象难以确定。 2、同行企业缺乏自律,违规操作现象缺乏监管,造成派遣劳务行业间的恶性竞争。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然而在众多的派遣单位中,确切地说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成立的派遣单位中,存在着部分违规操作的现象。另外,在一些地区,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劳务中介(注册资金10万),也混杂在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中,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了整顿和打击。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行政措施,这种现象至今屡禁不绝。 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随意降低产品价格,以不负责任的态度争取订单。这种情况不仅给守法经营的派遣企业带来不正当竞争,而且客观上也导致了很多企业甚至是社会对劳务行业的错误认识,不利于派遣行业的持久和健康发展。综上分析,我国的劳务工派遣尚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缺乏全面的法律引导和正确监管,再加之一些不良劳务企业非法经营和一些用工企业滥用劳务工,导致缺乏规范的市场混乱不堪,社会对人力资源外包的负面认知加剧。针对以上现象,我们应该集合各方力量以实现市场的规范发展。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已初步形成维护人力资源外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未来的日子里,各级部门应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细化三方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各级政府部门还应对相应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与教育丰富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手段。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应找准定位,练好内功。通过扩大派遣员工的数量、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规模效益带动经济效益。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抵制因利益诱惑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打造操作统一的劳务市场。 企业应规范劳务用工的途径,更新用工观念,对使用派遣用工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和直接用工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比以此决定是否采用人力资源外包这种用工形式。一旦确定使用,应全面贯彻法律条款中同工同酬的规定,与劳动派遣企业共同做好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双方和谐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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