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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 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 五是工作时间不规范。被派遣的劳务人员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这本属正常,但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还把违章责任推卸给劳务型企业。劳务型企业为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务派遣关系,不敢帮劳务人员维权。 六是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 以上这些问题,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保障劳务型公司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控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有必要对劳务公司及其劳务派遣行为,以及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行为进行规范。

1、为加强对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规范劳务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建铁路某客运专线二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称劳务承包,是指在某局某铁路工程指挥部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前提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劳务任务以劳务承包形式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劳务企业。凡在本项目采用劳务承包从事各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3、劳务承包队伍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能力、相应资质等级、良好的信誉,严禁无资质、无施工能力的劳务承包队伍进行劳务作业。 4、各架子队只有经公司本部(各架子队所属子/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同班组依法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5、项目部和架子队应将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纳入劳动用工管理范畴,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6、严禁劳务承包班组将所承包的劳务任务再次转包。 7、对劳务承包班组所属的劳务企业资格评审把关不严,劳务承包班组管理出现较大问题的,对劳务承包班组在验工计价、付款等方面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项目部和架子队有关人员经济或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