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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对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规范劳务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建铁路某客运专线二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称劳务承包,是指在某局某铁路工程指挥部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前提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劳务任务以劳务承包形式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劳务企业。凡在本项目采用劳务承包从事各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3、劳务承包队伍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能力、相应资质等级、良好的信誉,严禁无资质、无施工能力的劳务承包队伍进行劳务作业。 4、各架子队只有经公司本部(各架子队所属子/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同班组依法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5、项目部和架子队应将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纳入劳动用工管理范畴,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6、严禁劳务承包班组将所承包的劳务任务再次转包。 7、对劳务承包班组所属的劳务企业资格评审把关不严,劳务承包班组管理出现较大问题的,对劳务承包班组在验工计价、付款等方面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项目部和架子队有关人员经济或行政处分。

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主要内容 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不因表见代理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包工头”聘用施工工人的劳务承包形式中,发包人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方式编辑 (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这几种形式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法定的用人主体资格,施工工人同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