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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模式目前广泛应用于工业、IT、商业服务等领域,职位从前台到项目总监都有涉及,都是旨在为企业提供弹性的用工模式,从而使组织能够灵活的因需求而改变。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由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人力资源外包虽然是企业将费用支付给人力资源外包机构,再由机构给到个人,但是企业还是有承担劳动纠纷赔偿风险;而灵活用工,企业和个人之间没有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无需承担纠纷风险。人力资源外包的员工完全受企业端控制,用工场地、时间等都由企业决定,人员由企业统一管理,而且 终结算会以劳动力、工时等为标准;而灵活用工针对的是具体业务,个人不需要坐班,企业不会硬性控制个人上班时间,地点等,结算主要是以相关成果为标准。 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灵活用工的模式,灵活用工 大的优势就是企业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节约劳动成本,可以很好地规避就业风险。灵活用工 大的优势就是企业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节约劳动成本,可以很好地规避就业风险。。 灵活用工不仅对企业有好处,对人才也一种解放,虽然对很多企业来说全职有着必要性,但灵活用工为提供了一种更自由的选择,随着服务平台的发展,通过灵活用工进行就业的群体,也将享有更多的福利保障。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相对严峻,为了实现就业,多种就业形式相继出现,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大家非常关心的人力资源外包制度下如何实现同工同酬的问题该怎样有效解决,编者认为要着力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强监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外包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理论上讲,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的人员分 人才和普通工人两种情况,而事实上,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 人才派遣为数极少,被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的绝大部分是普通工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派遣工从事的并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甚至在核心、主业岗位上长期、稳定工作,与正式工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种福利、教育培训、晋升机会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其实质是借人力资源外包降低自身的成本,逃避雇主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这样的人力资源外包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精神实质。但现实中,劳动行政部门对用工单位在派遣工使用范围方面存在监管缺失,这也正是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主业岗位上长期使用派遣工的重要原因。为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之要求的人力资源外包进行相应处罚。 二、用法律明确区别对待派遣工 相关法律应当规制用工单位为降低成本而在核心岗位、主业岗位、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的现象,为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与长期性岗位、核心性岗位、主业岗位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使用条件、要求等。具体来说,可以以岗位为标准界定适用范围,法律必须具体规定前述两种岗位比例限制、使用期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