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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经济行为方面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这些主要是为了我们的经济规范化的成长,这对于我们来说,这也是十分的重要的一点,就拿我们正规劳务派遣来说吧,这也是有着比较大的变化,接下来就和大家详细的分享一些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希望大家对此有所帮助。 正规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有哪些? 变化1:为企业增加“过渡期”,自从规定实施以来,有一些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应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超过其用工的总量的10%,这就应当制订相应的调整用工方案,用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两年内降至相应的规定比例。 变化2:“超三性派遣”,根据同工不同酬由监察部门处理《若干意见》第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岗位、同工不同酬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换言之,前述争议将不列入我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变化3:“异地派遣本地参保”落地的操作主要是有原则《暂行规定》的十八条规定,一些“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的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的保险,这些主要是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四大变化就和大家详细的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在进行相应的选择时,应该将一些应该注意的要点注意好,避免在进行相应的选择的时候出现一些问题的出现,这也就需要我们做好相应的了解了。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