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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招聘人才这是必然的,不管是什么行业..但是,我还没有发现,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选择使用人力资源外包。为什么?人力资源外包是否与公司招聘的其他员工相同,如正式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企业为什么选择人力资源外包劳动者? 1、就业压力大 在现在的同时,我国的整体就业压力还是比较大的。中国目前的人口已经很多,每年有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可用的工作机会越来越少,找工作可能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对于一些人来说,人们普遍抱着“先就业,然后选择”的理念,能够找到一份工作,就足够了。另外,人力资源外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都是缴纳五险一金,与外部一些民营企业相比有所保障,所以招聘临时人员并不担心没人愿意来 2、人力资源外包成本比较低 现在,对于地方政府,在比较大的许多地方的财政压力,因为它是可以租用一组人能够以更低的工资,自然愿意工作。 3、工作量增加 随着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事物迅速成为。 同时监督通过各种媒体公开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民意,也是政府工作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原来的人员数量肯定不足以承担更复杂、更复杂的工作,招聘更多的人势在必行。 二,公司派遣劳动者和正式员工是一样的吗? 答案是:不同..虽然现在的人力资源外包人提倡同工同酬,但他们在某些方面与企业的正式工人不同。在管理方面,正规的工业企业直接受到了公司的管理,并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管理人员;也是有差别的合同,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正式的工作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们不要混淆。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