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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操作技能就是合理搭配企业人力物力财力,合理设置组织结构,规避常见的风险,从而达到专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业务水平,胜任企业中各岗位的工作需求,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人力资源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1.有利于组织制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人力资源规划是组织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组织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 2.确保组织生存发展过程中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分析组织人力资源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差距,制定各种规划来满足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3.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有序化 人力资源规划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它由总体规划和各种业务计划构成,为管理活动(如确定人员的需求量、供给量、调整职务和任务、培训等)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进而保证管理活动的有序化。 4.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也要满足员工的个人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这样才能激发员工持久的积极性,只有在人力资源规划的条件下,员工对自己可满足的东西和满足的水平才是可知的。 5.有利于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人力资源规划有助于检查和测算出人力资源规划方案的实施成本及其带来的效益,要通过人力资源规划预测组织人员的变化,调整组织的人员结构,把人工成本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这是组织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人力资源外包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人力资源外包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人力资源外包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人力资源外包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