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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社保代缴公司挂靠 好处是可以跟上班中缴纳社保一样,可以把社保续上。前提是所有缴纳的费用都是要自己出。 下面是东莞社保缴费比例,各地区可能不一样 除了上面的费用之外,你还承担一笔代理服务费。个人缴费比例①基本养老保险:8%②失业保险:0.4%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④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不缴纳⑥合计:10.4% 说明:如果户口是在东莞市可以自己缴社保或让找社保代缴机构,非东莞市户口只能找代理公司进行社保代缴。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代缴公司一定要谨慎,千万别遇上光收钱不办事儿的黑中介。 2.个人参保 个人参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为你没有了工作单位,所以工作单位缴纳的部分也需要你一并全额缴纳,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不能个人缴纳的,需要有工作单位或者找公司挂靠购买社保。 那么,我们要如何参加个人社保呢? 户口如果在本地的话需要购买社保的,可以直接去当地找挂靠机构或单位办理社保,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去购买。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建设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很多外地人在办理社保的时候就没有本地人那样的方便。外地人口不可以直接到社保局购买社保,只可以通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方式和找相关代理机构或单位进行挂靠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缴纳,才能买到社保。 如果选择代缴的方式进行缴纳社保,一定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挂靠单位缴纳社保 需要多缴纳三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挂靠单位缴纳社保的话,意味着缴纳和在职工作的员工一样,需要缴纳所有需要缴纳的险种,包括(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公积金有缴纳的需求,也可以要求。 但因为自己本身就是灵活就业者,失业险和工伤险几乎不会用到,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多交这份保险。但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办理职工社保的话,只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实也能够解决我们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2.缴费比例不同,自己要多交不少钱 点也说了,挂靠的话多交了一些险种,但也就意味着费用也会增加不少。同时,这种方式下,所有的金额都要你自己出,还需要缴纳挂靠费或服务费。 一般情况下,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6%,但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只有18%,至少可以减少8个百分点,另外加上刚刚上面说的失业、生育、工伤也需要自己来承担,加上养老保险的8个百分点,总计多增加的钱可不少。 由此可以看出,要交的钱还是很多的,则还没有算上挂靠费。 挂靠也不是没有好处的,比如:可以预防断缴,也可以异地办理续缴;女性退休的话,还可以提前退休,总之,看你自己的选择。如果选择挂靠的话,一定要选择正规且合理的公司或单位进行操作,以防后面出现一些问题!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