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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人力资源外包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劳务工基本工资发放:根据规定虽然人力资源外包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也就是说,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企业打到派遣单位的账户上,然后由劳务公司发放在派遣人员的手上。 劳务工加班工资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明确规定,用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告知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所以劳动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用应该由用工企业发放。 人力资源外包有没有社保待遇: 派遣员工是应该享有社保待遇的,根据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派遣协议约定,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虽然有规定是派遣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在现实派遣的过程中,由哪一方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 人力资源外包待遇规定: 之前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一直都是我们常谈的问题,很多人觉得派遣人员低人一等,工资待遇方面没有正式员工的高,其实在新规定实施之后,劳务工在待遇方面也有了新的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工享有与企业的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