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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外包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人力资源外包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人力资源外包、承揽实为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人力资源外包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人力资源外包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人力资源外包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外包的条件、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近几年人力资源外包十分火热,人力资源外包已经成为一些大企业长期使用的用工方式。而大部分企业选择州人力资源外包是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那么为什么人力资源外包可以降低成本呢 一、减少工伤事故的赔偿成本。 无论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均要考量工伤事故的赔偿,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工伤事故赔偿发生率高而且赔偿额度大,这已经成为了阻碍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瓶颈。而人力资源外包之所以可以降低成本就是因为它可以减少工伤事故的概率继而降低赔偿成本。 二、企业的连带责任概率低。 人力资源外包是适用合同法的,它不像人力资源外包用工,如果在派遣过程中发生问题,用工企业也会受到连带责任。而人力资源外包就没有这个烦恼,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所以这也是人力资源外包优于人力资源外包之处,企业也无需在担忧官司纠缠,可以用大量的时间来进行生产和发展。 企业为看重人力资源外包就是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分散用工风险,减少事务性工作,这样企业才能有足够的时间专注核心业务发展。 三、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 使用人力资源外包除了依靠提供用工的安全性来降低劳务成本以外,它成本低廉的重要利器便是承包方负责托管人员的一切事物,所以关于劳务咨询以及后期的人工使用等均由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负责,这有效降低了管理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政策知道以及合理化建议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