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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加之管理不到位,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雇主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的问题。三方法律关系,给推诿法律责任带来了空间。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容易被滥用,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同工不同酬,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业、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2~1/3,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不公平待遇问题。受派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单位给予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职劳动者的条件差,受派公司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不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得不到享受。

建筑劳务企业是建筑领域的劳务输出企业,这是其 大的特点。建筑劳务企业和劳务输出企业虽属劳务企业,两者之间却很大的区别,各自的经营范围不一样,调控的法律依据也不一样。建筑劳务企业除依据《公司法》外,还必须受《建筑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调控,就重庆建筑劳务输出而言,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建筑领域进行建筑劳务分包。 其他劳务企业则不受《建筑法》的调控,其劳务输出也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行业。劳务输出的形式上,正规建筑劳务企业要负责劳务人员的招收和培训,负责劳务人员的建筑施工和日常管理、支付劳务报酬、代交各种保险金等,劳务输出对 象 于建筑企业,只能以劳务分包的形式提供劳务,企业和职工之间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企业不能向职工收取管 理费;而劳务输出企业是在输出地招收外出务工人员,经简单培训后向其他需要劳务的企业输送,不和劳动力签订用工 合同,不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支付报酬,也不为劳务人员交纳各种保险金,只在组织输出的同时向劳务人员或接 收单位收取一定的组织和培训费用,输出劳务的范围要比建筑劳务企业宽得多,凡是需要劳务的企业,都可以向其输送 劳动力,包括向建筑劳务企业输送劳动力。 建筑劳务的经营地点包括注册地和实际的经营地,目前,大多数建筑劳务企业都异地经营,劳务输出企业则均在注册地经营,一般不会随劳动力的去向进行异地经营管理。 但它们本质上也有共同点,即:两者的收入都来自管理费收入。建筑劳务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样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但和施工企业又有明显的区别,建筑劳务企业只能进行建筑劳务的分包作业,不能直接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承包的同时,也进行建筑工程中纯劳务的分包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