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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加之管理不到位,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雇主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的问题。三方法律关系,给推诿法律责任带来了空间。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容易被滥用,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同工不同酬,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业、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2~1/3,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不公平待遇问题。受派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单位给予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职劳动者的条件差,受派公司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不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得不到享受。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