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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主要内容 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即使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不因表见代理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包工头”聘用施工工人的劳务承包形式中,发包人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方式编辑 (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这几种形式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法定的用人主体资格,施工工人同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企业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呢?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企业在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时是想尽可能将法律关系厘清,分清责任承担主体。但事实上很多企业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真正领会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合同的签订往往是徒有其表而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意义。对于应对企业用工风险时,无论企业选择何种用工形式,一定要在以下几点予以明确: ,在合同名称上务必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第二,务必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很多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但是对于该协议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后的重要地位认识不清导致很多外包协议内容模糊,关键性条款缺失,特别是一些承包单位的用工监管责任不够明晰,对于风险的承担不够明确。比如具体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务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特别强调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的责任也都应明确规定。 第三,约定税收财务处理。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 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