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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把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三者混为一谈,其实三者区别很大,分不清楚,对我们进行税务处理也会有不小影响。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将员工派遣至有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 一、人力资源外包 在人力资源外包关系下,有三对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企业之间,通过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工企业支付派遣费;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派遣员工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之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扣缴个税(实务中,也有用工企业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情况)。 注意,派遣员工和用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企业不需要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其实相应的用工成本转嫁到了支付给派遣机构的派遣费。用工企业根据派遣机构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费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二、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有点类似,其劳务人员都不是用工单位的;两者的区别在于用工单位购买的东西不同。从工单位从人力资源外包购买的是劳务人员或者说是派遣员工;而人力资源外包购买的是工作量,多少劳务人员工作不管,只要求工作量。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属于提供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以采用全额6%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采用差额(收到全部费用减除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按5%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全额3%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不过征收率变为5%。 对于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取得的发票计入企业劳务费核算,根据具体劳务的情况,相应的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销售费用——劳务费或则相关成本。 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职能交给专门的人力资源公司,比如招聘、发工资、培训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和上面两者 大的区别就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是企业自己的,需要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扣缴个税。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中介服务,对于一般纳税人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不可以再开具增值税专项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缴纳),企业可以根据代理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都是属于现代服务,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细节如上所述还是有所不同的,建议大家一定要分清楚,负责可能会用错政策。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东莞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方式,这一用工方式打破了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主体。企业采取人力资源外包方式,不仅可以节约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转移企业用人风险,减少人事和劳动纠纷。那么如何更好地利用人力资源外包减少企业劳务纠纷呢 企业管理派遣员工,想要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有许多企业对此认识不足,带来了诸多的法律纠纷。企业要着重检查派遣服务机构是否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以及劳动合同的续签等都是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知道,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不明确,那么企业很有可能会成为与派遣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这样不仅不能转移风险,还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劳动争议和纠纷。 二是加强对派遣服务内容的管理。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源外包时,要向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在支付这些费用后,要及时督促派遣服务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按约定支付工资。 三是加强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的工资信息、员工信息、商业信息如果是涉及保密的,应该在企业与派遣机构、企业与派遣员工、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之间进行约定,既可以在服务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就此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 东莞人力资源外包提示如何确定人力资源外包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人力资源外包形式用工的单位。在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不仅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要和用工单位订立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果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力资源外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争议有关系。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