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的两权分离存在什么隐患
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务市场中一种典型的临时用工方式,很多企业选择用劳务派遣用工规避用工风险,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劳永逸的事情,劳务派遣的实质是人才使用权的让渡,主要表现为人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分离,这种现象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那么劳务派遣这样两权分离的现象会带来哪些隐患呢? 人才与劳务派公司遣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人才的所有权归派遣公司所有,在派期内派遣单位有权对人才进行管理支配;而人才的使用权则为用工企业所有,在派遣期内人才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得以维系的基础,带来了新型的、灵活的用工,但若处理不当,在给企业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纠纷的复杂化。 比如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被派遣人才发生工伤事故,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愿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互相推诿, 终导致被派遣人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被派遣人才两个“雇主”的现实经常使他们步入尴尬的境地,以致维权无门,权益受损。 两权分离在带来灵活性的同时也增加了用工的不安全性,如何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不安全性是我国劳务派遣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在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千万不要忽视了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在签订劳务协议时没有要求派遣劳动者对自身身份的确认、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对核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