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才派遣服务商企业用工灵活处理
1.劳动者隐瞒经历将被解雇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为详细了解求职者的“底细”提供了法律支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如实告知与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相关的情况,如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尽管法律没有对告知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些内容跟能否胜任岗位密切相关。劳动者如果不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惩罚性解雇。 此外,劳动者有忠诚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与一家劳动单位保持工作关系的同时,又与另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不听单位劝告的,解雇时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如给原单位造成损失,还要赔偿。 2.签订合同有一个月宽限期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从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逾期将被处以每人200元的罚款。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形成后,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一个月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才要付给双倍工资。这就保证用人单位有充裕时间做好相关人力资源工作。 3.服务期内员工不能跳槽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与职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员工不得跳槽。 《劳动合同法》对其他服务期未作具体规定,比如用人单位给 主管、高技能人才提供特殊待遇,如买房、买车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只要不显失公平就行。 4.辞退员工以“金”代通知 “代通知金”制度即企业辞退非过失性员工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用提前30天通知,而直接用一个月工资代替。这给了企业一种选择权,令企业用人制度更加灵活方便,而又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用工企业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这种做法被叫做劳务派遣退回。那么,如果劳务派遣工被辞退,需要向其支付补偿金吗? 劳务派遣工如果是在没有犯错的情况下,被用人企业辞退,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务派遣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是按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太一样,如果是没有过错就被用人单位给辞退,都可以向用人企业主张支付经济补偿获赔偿金。具体哦情况如下: 一、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