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有什么好处
我国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和政府内部编制紧张,所需要的人手也越来越多,因为此使用劳务派遣使得政府及事业单位的用工突破编制的限制,同时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员工编制招聘工作简单而省事。那么,对于事业单位而言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有什么好处呢? 1.突破人事编制限额,建立灵活用人机制 随着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对工作人员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由于事业单位受到国家编制的刚性限制,加上目前进后难出的体制,致使用人单位严把进口关,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传统事业单位计划属性的编制控制与实际用工需求的矛盾将依然存在。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有助于事业单位用人进出灵活,在编制缺乏,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事业单位考虑到用人的成本及用人的灵活性,将一部分非核心的工作采用劳务用工的形式满足工作岗位的需求。事业单位通过支付管理费,降低了制度摩擦的成本,有助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弹性化管理。用人单位既可以适合时宜地雇佣一些有活力、有知识的各类型人才,又避免了正式录用后“难进难出”的尴尬局面,节约了用工招聘的时间和费用,降低了高薪养才的成本。事业单位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并通过结合岗位效益,可以自主调整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的比例,适时地调整工资水平。因此,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支出成本比使用正式在编员工大大降低,而且工资调整更加灵活。 2.增强管理综合效益,减少事务工作 劳务派遣的招募招聘、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工资发放、劳动纠纷等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劳务派遣的雇佣方式,事业单位只需要将自己的需求委托给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事业单位需求进行招聘、选拔和录用各类型的员工,事业单位不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寻求合适的人才。当相关人员被录用后,原本需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如健康体检、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教育培训、工资福利、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关系管理等方面,都可通过外包的方式交给劳务派遣公司去做。而这些涉及到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事务工作让劳务派遣司去做,他们不仅做得更专业,而且由于劳务工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是劳务派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不需要为如何缴纳社保而费神。劳务合同也远比劳动合同的管理简单得多,涉及与员工之间的争议和诉讼也可能会少一些。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有助于人力资源部门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解放出来,减少了行政性、事务性和非经常性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节约了许多机会成本,减轻了人力资源管理负担,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单位的核心性、战略性的管理工作,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3.降低劳动人事风险,获得专业高效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机构,拥有广泛的人才资源网络。劳务派遣的出现,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全新的人力资源服务方式,通过较为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能有效地降低事业单位人力成本,化解用人风险。由于事业单位与被派遣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劳动、人事纠纷主要由派遣单位处理,事业单位只需予以协助,这样事业单位将招聘、培训和裁员等部分管理职能让渡给派遣机构,就免除了处理纠纷的麻烦,甚至也可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而且被派遣劳务工对事业单位考核的不同意见,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协调处理。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社会信誉,也使广大编外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可帮助事业单位优化人才结构,规避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节省管理精力,专心于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业。

劳务派遣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