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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贵阳劳务外包-科达报价-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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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5月17日,有效期:360天
关键字: 人力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 大学生派遣 银行劳务派遣工 劳务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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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劳务派遣的两权分离存在什么隐患

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务市场中一种典型的临时用工方式,很多企业选择用劳务派遣用工规避用工风险,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劳永逸的事情,劳务派遣的实质是人才使用权的让渡,主要表现为人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分离,这种现象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那么劳务派遣这样两权分离的现象会带来哪些隐患呢? 人才与劳务派公司遣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人才的所有权归派遣公司所有,在派期内派遣单位有权对人才进行管理支配;而人才的使用权则为用工企业所有,在派遣期内人才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得以维系的基础,带来了新型的、灵活的用工,但若处理不当,在给企业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纠纷的复杂化。 比如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被派遣人才发生工伤事故,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愿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互相推诿, 终导致被派遣人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被派遣人才两个“雇主”的现实经常使他们步入尴尬的境地,以致维权无门,权益受损。 两权分离在带来灵活性的同时也增加了用工的不安全性,如何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不安全性是我国劳务派遣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在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千万不要忽视了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在签订劳务协议时没有要求派遣劳动者对自身身份的确认、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对核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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